南府辦發〔2014〕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南充市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類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第86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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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南充市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類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為行政審批提供前置要件的中介機構從業行為,促進中介市場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化投資軟環境,結合南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成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有償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前置要件的事業法人類和工商登記類中介機構。
第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插手幹預中介機構的事務,不得違規將部門行政權力轉移到中介機構,借機通過中介機構亂收費;不得向當事人強制規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應同等對待依法設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二章 執業規範
第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業特點,督促中介機構建立並嚴格執行中介服務“五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中介機構應就服務態度、服務效率、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和違約責任,向服務對象和全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執業公示制。中介機構應在其服務場所公示下列信息: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執業人員基本情況、服務內容、辦理程序、需提交的資料目錄、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投訴機構名稱、監督投訴機構電話、監督投訴機構地址等事項。
(三)合同管理制。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服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收費公開制。中介機構實施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實行統一接件、統一審查、統一收費標準,從業人員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費事項納入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項目,中介機構在政府指導價標準內按低限收取服務費用。
(五)限時辦結制。中介機構在辦理項目服務事項時,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辦結時限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予以答復;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辦結時限的,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或予以答復。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中介機構優化內部流程,實行“一站式”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和跟蹤服務等,建立重大項目服務“綠色通道”。
第七條 禁止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國家機關、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行使職權。
(二)提供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資料。
(三)幫助委托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幫助委托人達到目的。
(四)偽造、塗改交易文件和繳費票據,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五)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采取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對客戶實行歧視性待遇。
(七)通過詆毀、故意壓價、誇大或者虛假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或采用行賄、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八)無證照執業,同一執業資格證跨單位執業,以及超經營範圍執業,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聘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中介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同時接受具有利益沖突雙方或多方委托,提供鑒證性或信息性服務的,應當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況。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對行政審批項目前置要件進行審批的行政部門為相關中介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同一個前置要件需多個行政部門審批的,首個負責審批的行政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中介機構實施審批前置服務的執業行為、服務時限、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監管。各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要對本機構服務質量進行全程跟蹤,把責任落實到服務的每個環節。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整改,並按相關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理:
(一)沒有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辦理事項所需資料,導致項目業主多次提供資料的。
(二)超過時限未辦結的。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因收費問題影響項目辦理時限的。
(四)因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失誤,造成服務項目延期辦結或產生不良後果的。
(五)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收到項目業主投訴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違反服務項目有關規定應予以處罰的。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為行政審批提供前置要件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有前款行為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及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內不得委托其所屬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業務。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參與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未進行有效監管,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